5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阿摩線上測驗
1F 蔡明楨 高一下 (2013/09/04)
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 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志願留營事件(○○○○○○法院○○年度○○字第○○ ○號),債權人得暫時繼續留營至民國○○年○月○日止,債務人於 債權人上開繼續留營期間並應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 定之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是與國家訂立公法 契約,志願留營○年至○○年○月○日止,1...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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