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
(A) 再審
(B) 抗告
(C) 強制執行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蔡明楨 高一下 (2013/09/04)

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

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志願留營事件(○○○○○○法院○○年度○○字第○○

○號),債權人得暫時繼續留營至民國○○年○月○日止,債務人於

債權人上開繼續留營期間並應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

定之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是與國家訂立公法

契約,志願留營○年至○○年○月○日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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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ly 高三下 (2016/05/30)
行政訴訟§298 II

5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