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關於行政執行法上管收之要件,經大法官解釋已逾越憲法第23 條之必要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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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白白 大三上 (2015/04/22)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請問一下:第一款 第四款 共通點就是 不還錢 但這差別在哪?? 是 第一款 主要是因為 明顯可以償還而不償還 第四款是 因審查財務狀況可能有機會償還麻?? 在於說 一個是明顯故意 一個是 可能有機會償還麻 是這樣意思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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