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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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Chang 小五上 (2011/01/14)
當然停止: 1.當事人死亡 2.法人因合併而消滅 3.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4.受託人的信託任務終了 5.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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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linday 高三下 (2021/08/12)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第 180 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B)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第 173 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當事人死亡 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人合併而消滅 當然停止)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代死亡或代理權消滅、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喪失資格或死亡 當然停止)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