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承攬契約(B)和解契約(C)人事保證契約(D)..-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comes781227 (2015/05/11)
(A)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之性質為:1.雙務契約 2.有償契約 3.諾成契約 4.不要式契約 (B)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上)和解(庭外和解) 訴訟上和解(庭上和解) 相同點 1.均為私法意義上之法律行為 2.均以相互讓步止爭執為目的 3.均有民法和解規定之適用 相異點 」 1.單純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 1.同時為訴訟行為 2.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2.原則上由法院試行 3.不要式契約 3.要式行為 4.無訴訟上效力之問題 4.發生終結訴訟之效力 5.無所謂.....看完整詳解 |
3F
|
4F
|
5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