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依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阿摩線上測驗
2F 湘 國三下 (2018/12/10)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A)須經登記,且(D)應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參照)。此外,選項(B)中:意思表示為做成法律行為之要素,若無意思表示,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法律行為自不存在(不生效力)。(C)而交付為移轉動產物權之要件(民法第761條參照),與不動產物權變動成立與否無關。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