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要約與承諾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係以喚起相對人承諾為目的
(B)甲寄送產品價格目錄表給乙之行為,為要約
(C)承諾之內容將原要約擴張者,視為拒絕原要約
(D)承諾之內容將原要約限制者,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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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357), C(218), D(79), E(0) #1333816

詳解 (共 4 筆)

#1397089

(B)

第 154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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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97087

(C)(D)

第 160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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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677

(B)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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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242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約。依據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也就是說,當一方提出要約時,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舉例來說,某甲將合約內容利用郵寄的方式寄給某乙,就是屬於要約,當某甲提出要約之後,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也就是說,某乙在要約有效的時候,可以隨時依要約的內容提出承諾,某甲不能拒絕。這就是要約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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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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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刷完阿摩變形考古題【要約及要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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