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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分,下列何者屬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A)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B)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承租人等之優先購買權
(C)土地法第 107 條規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D)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規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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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竹 高二下 (2017/07/13)
1.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債權效力謂以其優先權之主張,僅能於優先權請求權人與相對人(被請求者)間具有拘束效力,對於當事人間以外之第三人無法主張之謂。土地法34-1為典型之債權效力類型之先買權,當共有人出售其土地與第三人,而未為通知或以同樣價格條件通知時,於該筆共有土地已移轉完竣登記後,該有先買權之共有人不能向該第三人提起塗銷登記,僅能向出售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侵害其先買權之權利)2.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分,下列何者屬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