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之規定,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 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得處行為人如何之罰責?
(A)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C)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n4687102 大一下 (2018/09/21)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公平交易法事業行為罰鍰再處罰行為人(刑)行為人(金)4439拒調查結合申報不實5萬~50萬10萬~100萬10萬~100萬42不實與廣告不當贈獎品欺罔不公損譽5萬~2500萬10萬~.....看完整詳解
11F
Gao 高一上 (2021/10/29)

這題應該收錄起來吧

12F
Gao 高一上 (2021/11/19)

本題考 罰則篇36條 非40條

13F
口愛不給虧 大四下 (2022/10/26)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5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之規定,以脅迫方法使他事業參與聯合之行為,經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