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下列何種所得,非免納所得稅? (A)傷害之損害賠..-阿摩線上測驗
1F 石光機 國二下 (2014/07/23)
第 4 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
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