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俾於維護公共福祉之範圍內,更能貫徹憲法人民工作權之保障及平等原則之意旨
釋字第584號─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
(自我筆記
不會主動提供 是輔導
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