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法律上根據如何,見解不一,而依通說,無權代理人之責任,系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系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如無特別規定,則以第125條第1項所定15年期間內應得行使,要無第197 條第1項短期時效之適用, 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知悉其無代理權,則雖被上訴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訴人無代理權,上訴人仍應負其責任。(1967年台上字第305號)
消滅時效定義:指因長時間不行使權利...
我搞錯成兩年,是因為「損害賠償」四個字
如果有人跟我一樣,我之後的記法是,要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才是知兩年,不知十年;
若是說「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一般的15年。
5 善意相對人對於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A)2 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