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其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多少..-阿摩線上測驗
1F 菁英 高二上 (2019/06/27)
一、自94年8月1日起,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於一定期限放映者,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一)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二)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之45%計算成本;(三)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相關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二、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我國營利事業如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者,該國外影片業者取得之收入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所得,應依權利金所得課稅。三、本部68年7月6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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