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院實務重新理解「性交」111台上527判決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 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 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 ,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最新判決似又有認為於外陰部非屬該當性交⭕️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3865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而言,而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向採接合說,雖不以侵入女性陰道為必要,但客觀上仍須達接合之程度,始稱既遂。 另刑法上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罪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有無性交之犯意為斷,而行為人究係基於性交或猥褻之犯意而實行犯行,亦應依積極之證據認定之。 ?本案情形: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告訴人即被害人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等情。惟上訴人始終否認其有強制性交...
最新判決似又有認為於外陰部非屬該當性交⭕️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3865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而言,而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向採接合說,雖不以侵入女性陰道為必要,但客觀上仍須達接合之程度,始稱既遂。 另刑法上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罪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有無性交之犯意為斷,而行為人究係基於性交或猥褻之犯意而實行犯行,亦應依積極之證據認定之。 ?本案情形: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告訴人即被害人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等情。惟上訴人始終否認其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而A女於警詢、偵查、歷審審理時,僅大致指證:上訴人以舌頭舔舐其陰部(「口交」)等語。 以原判決事實認定及理由說明上訴人所實行以舌頭舔舐A女性器或陰部之客觀行為,是否即為刑法第10條第5項所定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性交行為?尚非明確。 而所謂男生對女生所為「口交」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指「性交」之定義?亦有疑義。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強制「性交」犯意而為,就其所依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未為必要之說明,已嫌未當。 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趁A女意識模糊、身體乏力、無法抵抗之情形下,褪去A女之衣褲,以舌頭「舔舐」A女性器,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等情。然未明確認定及說明上訴人究竟係以何身體部位「進入」A女性器,或如何與A女之性器「接合」,而符合刑法上「性交」之定義?逕行認定上訴人有以藥劑犯強制「性交」(下稱加重強制性交)犯行,同有未洽。 另鑑定書雖表明,在A女外陰部之檢體,檢出與上訴人相同之DNA型別等節,惟據黃○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以「同1支」棉棒在A女之大、小陰唇內、外側及附近採集檢體等語,則所指驗得DNA型別之檢體,係在大、小陰唇內、外側所採得,並非明確。 如在外側採得,得否認為性交「既遂」?仍有疑義。尚無法排除上訴人僅以手或口觸碰外陰部外側,而無原判決所謂性交「既遂」之情形。原判決此部分所認定之事實,與其所採用的證據未盡相符。原判決因認上訴人有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犯行,未免率斷,尚欠允當。 上述各項疑問,攸關上訴人究係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既遂或未遂,或者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自應詳加調查、審認,並為必要之說明,始為適法。原判決未予剖析、釐清明白,遽認上訴人有對A女犯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犯行,致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令信服,有調查職責未盡、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及理由欠備、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703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而言,而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向採接合說,雖不以侵入女性陰道為必要,但客觀上仍須達接合之程度,始稱既遂, 又性器包括女性之大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陰道、子宮等處,倘僅接(踫)觸女性外陰部陰阜,在客觀上即未與性器相接合,則屬未遂, 然原判決所依憑為補強證據的檢體DNA-STR 型別的鑑定報告,其採得與林○岳DNA-STR 型別相符的檢體部位為A女的「外陰部」,似與A女前述所指林○岳舌頭進入「陰道內」之情形不符,而採集A 女檢體時所指「外陰部」之位置,究竟係指性器的何處,此攸關性交行為既、未遂之判斷,允宜傳喚採證人員詢明,俾釐清前開疑點,以昭折服。
5 有關刑法第 10 條定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手指撫觸婦女之外陰部..-阿摩線上測驗
This is a large mod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