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責任:
第187條第3項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第188條第2項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5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中,何者有「衡平責任」的規定? (A)民法第 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