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為四分之一,今甲擬將自己之持分出售於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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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彤 大三上 (2017/11/25)
地法第34-1執行要點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三)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 (四)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