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阿摩線上測驗
4F Joe Wang 國二上 (2016/07/24)
本題積欠之九萬元租金為甲乙丙三人合夥時所產生的債 (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非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所以已不是公同共有,該償還的債務由三人分攤,所以一人只要付3萬 解法: 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因合夥人之債權人(甲)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連帶債務已因混同而消滅,所以他合夥人(乙、丙)亦同免其責任。(民法§274) 故該合夥人(甲)對於他合夥人(乙...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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