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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A)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B)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C)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D)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楊尚風 小一下 (2013/10/15)
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所以已不是公同共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Joe Wang 國二上 (2016/07/24)

本題積欠之九萬元租金為甲乙丙三人合夥時所產生的債 (合夥之債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非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所以已不是公同共有,該償還的債務由三人分攤,所以一人只要付3萬


解法:

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因合夥人之債權人(甲)為合夥人中之一人時,自己亦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其對於合夥之債權與其所負之連帶債務已因混同而消滅,所以他合夥人(乙、丙)亦同免其責任。(民法§274)

故該合夥人(甲)對於他合夥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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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3)
民法第667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非屬公司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 算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

6F
Hayden 國三下 (2022/10/27)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第 274 條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