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B)捏造事實,向監察委員檢舉某警察局局長,行為放浪,經常出入聲色場所
屬於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構成誣告。
5 甲所為之下列何一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 (A)以匿名信函,捏造事實,向國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