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5 集會遊行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此時依法得提出的救濟方式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