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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對於服公職權利之侵害?
(A)令法官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
(B)公務人員之任用,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
(C)對於公務人員之減俸處分
(D)將公務人員考評為丁等之決定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ngel Cheng 國三上 (2015/06/22)
釋字第 539      司法院以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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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Yung Hao 國一上 (2019/05/20)

CD比較好理解 因為減俸和丁等考績=>影響薪水 影響財產權

至於B也算是構成侵害  除非是被褫奪公權或受刑中這些法律有另外規定 原則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 

主管機關否認你的任用 侵害的是服公職權利 有可能用法律規定否認 也有可能是因為看你長太醜 看你不爽否認你=>也是會

而A的人事行政行為 就算要法官兼任庭長 你還是薦任第8-11職等的法官 身分和俸給沒變

如同警察2線2(警正三階) 上級下令 要你去當派出所所長 或 下令要你去當警專或警大的中隊隊長 訓導

一樣是2線2(警正三階)的所長 中隊長 訓導 可是俸給一樣沒變

1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2/01/17)
J323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
14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4/09)

A
庭長是行政職 非審判職務 也不是長官 免兼庭長對其法官終身職身分沒有影響
舉個微爛的例子:老師不讓你當班長了 但你還是這個班的學生 身分沒有影響 受教權還是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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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對於服公職權利之侵害? (A)令法官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