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負無過失責任之職業災害補償,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 如涉及損害賠償時,過失之舉證責任為下列何者?
(A)雇主
(B)勞工
(C)主管機關
(D)公正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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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4), B(156), C(353), D(112), E(0) #2908315

詳解 (共 1 筆)

#5426685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7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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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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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責任,只要是職災,雇主就須補償勞工,補償數額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中,雇主可透過保險來分擔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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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則須以雇主有過失為必要,只是雇主若能自證無過失,仍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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