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請求、承認、起訴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5.下列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 (A)拋棄。 (B)起訴。 (C)承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