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49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第150條(緊急避難)
Ⅰ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Ⅱ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51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5.下列何者非我國民法規定的私力救濟行為? (A)正當防衛(B)緊急避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