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在稅捐稽徵法容易混淆:*納稅義務人:全體(第12條)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文書送達: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第19條)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5.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財產為公同共有時,以下列何人為納稅義務人? (A)全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