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以「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之投資」為目的所購置之土地,其未依核定期 限及用途使用,經限期命其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置?
(A)依其原購買價格照價收買
(B)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照價收買
(C)依法辦理徵收
(D)逕為標售,得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16)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0 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

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


查看完整內容

5.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以「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之投資」為目的所購置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