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議)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十一條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
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5.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什麼單位主辦?(A)教務處(B)訓導處(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