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某甲到旅舍投宿一晚,隔天不給付租金,即欲離去,老闆將甲隨身之行李予以留置,並..-阿摩線上測驗
2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05/09)
民法第 151 條 (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我國民法對於自助行為所規定之類型如下: 法學大意 / 依藤 P1-108 民法第 445 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民法第 612 條 (主人之留置權)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