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
不動產物權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沒有善意惡意的問題。
民法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17.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該屋出售於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乙對甲得主張: (A)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抵銷權 (C)代位權 (D)物上請求權
5.甲出售A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甲又出售A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乙對丙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