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縣(市)稱縣(市): (A)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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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12)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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