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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先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
(B)先註銷再命返還
(C)直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收回
(D)扣留後註銷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106警特上榜 高三下 (2017/05/30)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 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 示後,再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 而持續者,不在此限。 依我的理解,有點像是你今天很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阿猴城宏仔 幼兒園下 (2018/06/25)

可以理解成註銷後就不用返還了

5F
shining4401 高一下 (2021/06/28)

槍枝


5.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