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訴訟原告因天災遲誤提起撤銷處分之訴,至遲得於該天災消滅後多久期間內,向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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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12)
行政訴訟法 第 91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補充 民法 第 139 條 (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