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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C)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vita au 國二上 (2016/02/23)
教師法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教師法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看完整詳解
4F
謝謝阿摩111上岸 大四上 (2020/04/21)

最新108.6.5教師法修法

第五章

第31條及32條

教師權利與義務

5F
大二下 (2020/05/28)
補充樓上說明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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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阿Nan 大一下 (2021/04/10)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C)。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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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遵守聘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