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
(A)仍 可以懲戒
(B)應立即停止審議
(C)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D)應不予受理〔92 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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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9), B(147), C(1864), D(235), E(5) #142449

詳解 (共 10 筆)

#16727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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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99

ps.懲戒與懲處之競合:

<一>積極競合:同一事件,先經懲處後再送懲戒,其懲處失其效力,因為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消極競合:同一事件,先經懲戒但不成立,除非有實質競合之關係,之後也不得再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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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14

懲處與懲戒競合,以懲戒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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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636

原來的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被廢止了!

跟本題相關的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條文如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 10 條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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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104
公懲法新修了!

不問是否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均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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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246

補充樓上: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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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171
補充最佳解
是"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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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287
A也沒錯吧,公懲會[仍可以為懲戒],其作成懲戒後,原懲處失其效力。
--------------
A應改成如下,否則題意不清
A[原懲處機關]仍可以為懲戒(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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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050
A.C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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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014
公務員懲戒法 §22
司法懲戒效力優先於行政懲處與不二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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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73767
未解鎖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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