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50強迫入學條例係屬何種法律位階? (A)憲法(B)法律(C)行政命令(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