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應該是指約定專用的設計變更,就要經約定專用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不可違反公共利益。
50某甲購買A棟公寓大樓之2樓房地’其有一約定專用之大露台’經約定專用變更時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