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處罰之類型? (A)甲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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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我在海裡泡了3天3夜 高一上 (2021/09/12)
(D)庚未經辛之同意,持辛之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款 自動提款機=自動付款設備 未經本人之同意=不正方法 成立 §339-2 Ⅰ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成立 §339 詐欺罪 自動提款機並不審查使用人的提款權限,僅在乎卡片的真偽,甲並未違背設備使用規則,故不構成該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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