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處罰之類型?
(A)甲冒用檢察官之名義騙錢
(B)乙、丙、丁共同對戊騙錢
(C)己在其對外公開之臉書上刊登不實內容騙錢
(D)庚未經辛之同意,持辛之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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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8/17)
第 339-4 條 (加重詐欺罪)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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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棒! 小一上 (2021/07/22)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F
我在海裡泡了3天3夜 高一上 (2021/09/12)

(D)庚未經辛之同意,持辛之金融卡至自動提款機提款

自動提款機=自動付款設備

未經本人之同意=不正方法


成立 §339-2 Ⅰ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成立 §339 詐欺罪

自動提款機並不審查使用人的提款權限,僅在乎卡片的真偽,甲並未違背設備使用規則,故不構成該罪。


連結: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

9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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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處罰之類型? (A)甲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