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之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A)以詐欺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D)因輕微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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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2), C(40), D(1396), E(0) #3342450
統計: A(3), B(22), C(40), D(1396), E(0) #3342450
詳解 (共 3 筆)
#6264132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A)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B)不正確資料或為(C)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D)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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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6383
下列何者之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A) 以詐欺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此項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使用詐欺手段,主觀上具有惡意,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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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A)。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C),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B)。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D)而不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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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此項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提供不實資料,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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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此項同樣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陳述不完整,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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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輕微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 此項對應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法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條件是「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 本選項中的當事人僅為「輕微過失」,其過失程度尚未達到法條所規定的「重大過失」,因此,其信賴利益仍然是值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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