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二、經撤銷或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身體或精神異狀不能執行業務,D 選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藥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四、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f: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50 下列何者非屬不得發給藥師執業執照之情形: (A)犯恐嚇罪 (B)經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