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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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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C)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但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該判決
(D)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所有事實皆不得斟酌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
-
91 年 - 民事訴訟法(法制)#20485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4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凱特
國二上 (2015/04/17)
(A)
民事訴訟法 § 466 條之 3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B)
民事訴訟法 § 182 條之 1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檢舉
2F
凱特
國二上 (2015/04/17)
(D)
民事訴訟法 § 476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檢舉
3F
mermaid
小一上 (2015/07/22)
B-478 經廢棄原判決者,應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第二審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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