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稱 公告期間),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得聲請減價拍賣
(B)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
(C)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出價最高者買受
(D)公告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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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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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pann 國一下 (2018/07/28)
第80條之1(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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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uShan 大一上 (2022/07/06)

地方法院的應買參考要點的第四點,應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法典具體名稱有勞各位以搜尋引擎搜尋。(B與C何以B正確之原因)

5F
110515040 大一下 (2022/07/18)

A、D,即強執95I、II的條文內容。
至於B、C,雖然最高法院認為應由出價最高者買受,但下級審有認為應由先應買者買受......?

96台抗104裁:
執行法院之公告,依其文義觀之,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應買人為應買之表示,僅為要約之性質,尚須經執行法院之准許後 ,拍賣始能成立,再抗告人雖業已對執行法院為應買之表示,然此表示不因而拘束執行法院,執行法院仍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再決定是否由再抗告人應買。有數人為應買之表示且出價不相同時,為維護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使債務人更易清償債務及債權人之債權更易滿足,應以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

97台抗609裁:
原裁定所謂「以應買狀到達先後而定」之標準,並無法律依據。且應買參考要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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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478520369 幼兒園下 (2023/07/15)

這題其實有爭議,前面有人說地方法院的應買要點是先表示者買受,但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點卻是以總價額最高者買受,難怪上下級法院見解不同,大家不要太在意這題對錯,這題出的不太好

50 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