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5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