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6.22 條文修正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34-1 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0 民營鐵路機構列車駕駛人員之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