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胎感覺適合依事實需要核給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第一項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一個月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5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因懷胎七個月以上並提出證明者,其再延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