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簡易程序,不得為無罪判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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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Cat 小一上 (2015/05/07)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CD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簡易判決只適用有罪+輕微罪刑+單純案情,只有一級二審(地院簡易庭,地院合議庭), 第 449 條 B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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