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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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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4 條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繕具復審書後,如何處理?
(A)逕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
(B)逕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C)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
-
96 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3929
答案:
D
難度:
適中
0.57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陳佳琪
高二上 (2012/12/29)
名 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44 條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 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 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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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獨孤永
高二上 (2019/08/25)
依法條來看,第一、五項都是可以的,所以答案是否應更正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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