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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不敗的神 小五下 (2013/06/08)
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蕭宏德 博一上 (2015/08/29)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3F
Rmi 小五上 (2018/07/23)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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