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政契約的對待給付間有不當聯結)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
50.於行政契約中,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需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此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