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消防機關依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請問, 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多少日內完成?
(A)火災發生後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十日
(B)火災發生後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二十日
(C)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D)火災發生後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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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3), C(1712), D(5), E(0) #97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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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275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I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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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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