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阿摩線上測驗
3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5)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甲、乙間的通謀虛偽表示,因為民法規定而無效,除非善意第三人受他們的交易影響,才有討論有效的空間。 丁是代理善意第三人丙向乙買地,但代理的效力,又因為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瑕疵時,原則上以代理人(丁)斷定。所以丁跟乙間的買賣,是以丁是否善意決定效力。 本題,在物權行為(土地登記移轉)上,並沒有759之1對善意人的保護,因為這裡的交易相對人,是看代理人(丁)有否善意。丁知悉其情事,所以物權行為沒有保護必要。此時乙依法民法規定,是無權代理,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而又鑒於物權無因性,所以債權行為(代理人丁跟乙購買土地),效力不受物權效力影響,故乙、丁間買賣契約有效。 法條如樓上各位法學先進所言,在此不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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