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503.買受人發現物有瑕疵,而通知出賣人時,最遲應於通知後多久內主張物之瑕疵擔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