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藥事法第 20 條
51中藥藥膠布經檢驗出含未經核准擅自添加之西藥時,應判為藥事法所稱之: (A..-阿摩線上測驗